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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10-06 浏览次数:
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个人1%;工伤保险,郊区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即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即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了调整。
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本市再作调整,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
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