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4 浏览次数:
维护房产交易秩序,应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将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应履行以下反洗钱义务: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产交易时,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有承担识别可疑交易的义务和责任,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
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应当妥善保管。
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发现可疑交易行为,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经纪服务中,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区内各商业银行: 为预防洗钱活动,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应按原支付途径。